四海资讯
首页 > 国内资讯 > 海南新闻

儋州出台驻村扶贫人员待遇保障标准 每人每年1万元

时间:2018-08-09

为加强扶贫驻村工作人员的待遇经费保障,儋州市政府印发了《儋州市扶贫驻村工作人员待遇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驻村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可领取10000元。

《办法》明确,扶贫驻村工作队待遇保障经费是指派驻到村的扶贫驻村工作队(以下简称驻村工作队)在驻点工作期间所发的工作经费、交通费、伙食费、误餐费及夜餐费、生活用品购置费、通讯费等费用。按照保障标准,驻村工作经费每人每年10000元,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可适当调整,范围为30元至6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80元,误餐或夜餐费每人每餐40元(所需资金从驻村工作经费中列支),生活用品购置费每人每年1000元,通讯费每人每月100元。

《办法》指出,驻村工作队保障经费的预算由儋州市扶贫办按年度具体编制并经儋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儋州市政府审批执行。在编制经费预算时,正常工作日按照每人每年250天核定;往返驻点镇和家庭常住地按照每人每月4次核定;因公到市内出差按照每队每月3人次核定。除驻村工作队保障经费外,儋州市财政另行安排镇级扶贫工作经费,经费由儋州市财政局核拨到各镇,由所在镇集中管理,统筹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可自行安排用途。在资金使用上,驻村工作队要服从镇里安排。镇派出的固定驻村工作队员和帮扶责任人,在镇村内因公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误餐费或夜餐费、生活用品购置费、通讯费,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市财政拨付各镇的驻村工作队保障经费和镇级扶贫工作经费中安排。

《办法》强调,各镇可根据驻村工作队实际情况,适当给予预支部分保障经费,预支的保障经费仅限驻村工作队食堂采购费用,其他情况不得预支,于每年底前完成结算。驻村工作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驻村期间各项合理费用,报销应遵照所在镇政府的报销管理规定,报镇政府审批后办理。驻村工作队应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及时办理报销。

  • 上一篇:三亚施行首例“产房外科手术” 新生儿痊愈出院
  • 下一篇:市民政局精准帮扶暖民心——旧州镇光明村贫困户赠送锦旗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