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名房企担任公司工程部园林监理期间,潘某某利用检查、验收承建单位的工程进度、质量情况及拨付进度款、竣工验收的职权,主动向承建单位负责人索要40余万元好处费。经海口龙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1年1月,潘某某任某知名房地产集团公司海口公司工程部园林监理,主要负责协调、检查、验收园林工程承建单位的工程进度以及质量情况。承建单位申报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均需要潘某某签字审核后,才能向承建单位拨付进度款和办理工程结算。
自2009年起,广州某园艺有限公司开始承接该房地产公司的园林绿化工程。广州某园艺公司负责人黄某某在做该房地产公司工程项目时,潘某某直接向黄某某索要总工程款1.5%的好处费,另外土方工程也要其本人参与。黄某某为完成工程项目结算,不得不按照潘某某的要求,分15次向潘某某及其妻子马某账户共转入25余万元好处费。
自2011年起,东莞市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开始做该房地产公司的园林绿化项目,潘某某当面向该公司负责人林某提出以后每审核一单拿5万元的好处费。为顺利完成工程,2013年林某拿到工程项目进度款之后,分三次共向潘某某妻子马某账户转入15万元。
经查,潘某某担任公司监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好处费共计40余万元。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审查该案后,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支持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潘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形象,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及管理秩序。为防止此类职务犯罪行为,公司、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引导管理人员、重点岗位员工从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要加强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发挥制度本身的预防作用,并在制度落实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