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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曾因贩毒“五进宫” 刑释重操旧业再蹲监

时间:2018-08-18

海口男子王某曾因贩卖毒品五次入狱服刑,刑满释放一个多月后,他重操旧业再次贩毒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年4月26日21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男子王某(现年45岁,海南省海口市人,无业)在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4010房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梁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王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梁某身上缴获其购买的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21克)。

据办案人员介绍,十七年前,王某就曾因贩毒入狱。王某曾于2001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原振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3年3月刑满释放;2012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5月刑满释放;2013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3月刑满释放;2015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刑满释放;2016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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