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一36岁男子陈某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后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如今又重操旧业贩卖毒品,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虎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7月29日14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按联系陈某虎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好交易地点后,陈某虎赶到临高县某村路口附近,以9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卖给了陈某按。7月31日22时许,陈某按又打电话向陈某虎购买毒品,双方来到某村路口,陈某按支付90元后,陈某虎正准备将1包毒品卖给陈某按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陈某虎身上缴获51包净重为14.29克的毒品海洛因、1部手机及34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属于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