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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三男子虚构交易刷卡 套现3000余万元分别领刑

时间:2018-08-30

儋州三男子为帮他人“养信用卡”从中牟利,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POS机开展信用卡非法套现业务,共刷卡套现3000余万元,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钟某、吴某、梁某均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梁某、吴某、钟某利用多家商户POS机实施信用卡套现业务(该业务是指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信用卡,从中套取现金、保持信用额度或者使透支后的信用卡保持不逾期的正常状态等),从中收取1%-2.5%不等的手续费牟利。梁某亲自或者安排吴某为其亲戚朋友等5人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金额共计440余万元;吴某、钟某均利用POS机为数十人非法套现,金额分别为1000余万元、1850余万元。2017年3月31日,梁某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吴某、钟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交付现金,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分别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罚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梁某、吴某、钟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梁某等人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使用POS机的方法,变相将自己或者他人的信用卡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使金融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梁某刷卡套现44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吴某刷卡套现1000余万元,钟某刷卡套现1850余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上述量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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