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至24日,在省一中院的指导下,文昌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三起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拆除三名被执行人在村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的铁棚简易房(部分混凝土建筑),将被占用的集体土地退还给文昌市文城镇北架村委会瓦灶村民小组及头仔村民小组。
在执行现场,执法人员在拆除违建区域拉起了警戒线,拆迁工人将违建简易房内的贵重物品搬离后,通过挖掘机、推土机等器械作业拆除违法建筑。两天的拆违工作共拆除违法建筑约1353平方米,助力文昌九大环境建设整治工作,为“三力”文昌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2013年,文昌市文城镇北架村委会北架头仔村民邢某将其祖宗继承地出租给许某,约定租金为每年每亩5400元,租期10年。双方签订《协议书》并经北架头仔村民小组全体村民代表签名同意。据悉,该宗土地规划地类为草木园地,2013年3月许某未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在土地上搭建铁棚简易房,用于汽车电焊及修理,共占地约426平方米。
2013年上半年瓦灶村民小组经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将瓦灶村村道右侧,即排山坡上的土地安置给村中8户村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每户使用面积为175平方米。黄某涛为该村村民,分得一块上诉宗地。该宗地原状为荒地,在规划地类中为有林地,2013年10月黄某涛开始在土地上建设铁棚简易房用于挖掘机修理,建房占用面积共约652平方米。
该村民小组另一村民黄某良在分得上诉宗地,取得安置地的使用权后,将排山坡上的集体土地出租给被执行人莫某,租期为10年,2013年11月,莫某开始在土地上搭建铁棚简易房,建汽车修理厂,2013年12月建成,占地面积共约275平方米。
对于上诉三起非法占地建建筑物的案件,2014年12月文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许某、黄某、莫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相关的村民小组,限期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铁棚简易房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许某、黄某、莫某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分别为6400元、9780元、4125元。但三人并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
2015年6月,文昌市国土资源局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立案受理。此后,因三名被执行人无法垫付租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设施的机械设备和雇请拆除设备工人的相关费用,法院催促、协商未果,遂依法中止执行。2016年11月,国土资源局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恢复执行后,文昌市人民法院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书及报告财产令,但一直到强制执行当天,被执行人均未依法报告其财产。2017年5月11日,法院就此三宗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取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及三名被执行人的意见,着重了解到三位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没有异议。2017年5月12日,法院到三处拆迁场地公告相关的拆除违建事项,并告知三名被执行人若不自行拆除,法院将于5月23日及24日上午依法强制拆除。此后,法院干警也多次与三名被执行人联系,释明法律,劝告他们自行拆除,但他们均未予与理会。
为保障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市法院邀请市国土局测绘人员对拆除的违建进行坐标定位并多次到现场勘查,举行了三场执行听证会,就执行拆除工作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同时与检察院、公证处、供电局、市政府等多方联动,凝聚合力,制定执行方案,明确人员分工,预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文昌市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项执行工作组,出警50人次,下设6个工作小组,对清场、警戒、维持秩序、调配指导工人拆迁、监督、记录拍照等工作进行了详细分工。通过充分的准备,安全顺利地拆除了三处违法建筑。
文昌市人民法院此次强制拆除工作,有效遏制了部分村民违法建房错误思想的蔓延,维护了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切实服务了地方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