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水利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农业用水以电折水计量实施细则(试行)》,提出今年河北省种植业、林业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实施以电折水计量。
细则明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根据各典型机井用电量和相应取用水量关系等相关资料,按照水资源分区,形成深层水和浅层水以电折水系数测算成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成果,结合县域实际,选定各乡镇深层水和浅层水的以电折水系数,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选定的以电折水系数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种植业、林业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农业取用水户)用电量,由县级供电企业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的以电折水系数,将纳税人用电量折算为取用水量,作为农业水资源税的征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