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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安局29项措施整治交通和违规小广告

时间:2017-04-29

  长城网邯郸4月28日讯(记者 武萌)27日,邯郸市公安局召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百日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按照邯郸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邯郸市公安局大力整治交通及停车秩序、违规小广告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大力整治道路交通及停车秩序:

  ⒈在繁华地点易堵路段、不具备道路停车条件且违停车辆较多、影响秩序的小街巷,增设新型规范的“禁止停车标志”,在道路缘石正面及顶面施划黄色实线,全面禁止车辆乱停乱放。违者对驾驶人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

  ⒉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省办法》第75条第10项规定,处罚50元,记2分。出租车、公交驾驶员违反以上行为的,处罚的同时抄告其所属单位。

  ⒊对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省办法》第75条第6项规定,处罚50元,记3分。

  ⒋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及阻碍、辱骂、殴打国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处以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⒌对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省办法》第75条第7项规定,处罚50元。出租车、公交驾驶员违反以上行为的,处罚的同时抄告其所属单位。

  ⒍在主城区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小街巷周边具备停车条件的区域,采取临时、限时等多种停放方式,合理增设停车泊位,标明禁止车辆停放时间,违者依法处罚100元,在确保停车有位的基础上严格规范停车秩序。

  ⒎对机动车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便道上违法乱停乱放的,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⒏有辖区的大队共选择16个违停较多的路口,安装LED显示屏、枪球电子抓拍设施,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控抓拍曝光,确保重点区域整体交通秩序和形象。

  ⒐组织新驾驶证学员开展路口文明交通实践和交通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引领、劝阻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越线停车、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不走人行横道、随意横穿马路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10. 在28个创城迎检岗设置文明引导员,提请市政府协调,市文明办、市直工委等部门组织和发动,具体落实300名文明引导员,为引导员统一配备“文明引导员授带、小黄帽、小黄旗”等装备,对文明引导员岗前培训并分配到28个创建文明城迎检岗,及时引领和劝阻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越线停车、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不走人行横道、随意横穿马路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11. 全面细化完善主城区28个创城迎检岗区周边交通设施,在岗区周围加装行人隔离护栏,限制规范行人通行路线。

  12. 将易翻越栏杆的重点路段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加高至1.2米,防止行人翻越护栏,确保路段秩序达到创城标准。

  13. 每个主城区大队出动1辆宣传治理车,在重点路段进行不间断的宣传治理,对非机动车、行人加强管控,对交通违法的非机动车、电动三轮、四轮车进行扣留,在岗区办学习班、处罚。

  14. 在主城区73个主要路口文明交通宣传栏,18个路口28块红绿灯LED显示屏,2块大型高清电视屏和交警自有宣传载体,全天候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曝光片,营造浓厚创城氛围。

  15. 对机动车行驶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省办法》第75条第12项规定,处罚50元。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71条第3项规定,处罚20元。

  16. 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17.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18. 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72条规定,处罚10元。

  19. 对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处罚30元。

  20. 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71条第1项规定,处罚20元。

  2⒈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省办法》第69条规定,处罚5元。

  2⒉购置7辆“综合巡逻智能采集警用车”,配备给7个主城区辖区大队,全面加强主城区违法停车抓拍和其它严重交通违法综合整治力度,减少执法成本,增强执法威慑力和整治效率。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广告:

  2⒊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及阻挠、侮骂、殴打清理小广告人员的违法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⒋在城区道路上非法拦截过往车辆,向驾乘人员散发或者通过车窗向车内投放小广告,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认定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⒌在城区道路机动车道上招拦车辆或者车辆遇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缓(停)行、等待绿灯放行时,行人在机动车道上穿插走动向车辆驾乘人员发放小广告的,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⒍因张贴、喷涂小广告、传单损毁了公私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⒎在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喷涂小广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处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8.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不听制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9.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内容涉毒、涉黄、涉赌、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非法行医、收售药品、宣传暴恐、非法票据、非法集资、涉枪涉爆等内容的,责令清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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