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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规矩”,好成“方圆”【长城时评】

时间:2017-05-05

  《孟子·离娄上》中有“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的论述。确实,无规矩不成方圆,即使你百倍努力地勤学苦练,练就了鲁班那样的绝技,也不如借助于“规、矩”等科学、精确的工具,画出的“方、圆”更好看、更精准,更省时省力效率高。

  在人类社会中,大到宏观社会秩序,小到家庭伦理秩序,也都需要“规矩”来规范。当然,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各种“规矩”也在不断变化、进步。这些“规矩”,越来越成为规范现代社会秩序的有效“利器”。

  这中间,法律法规政令的“规矩”,最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

  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日益进入社会生活、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社会的法律法规政令“规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健全、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刑九”修正案也增加了涉及网络违法犯罪的条款及相应的刑罚规定。这些“规矩”对于规范网络社会秩序、保障广大网民的正当权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令人欣喜的是,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并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之所以令人欣喜,是因为其权威性、其针对性非常强。对于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打击各种乱象、强化依法依规管理,有着法定的强制力,有着细致深入的规定,管理的覆盖面宽泛,可操作性也非常强。也强化了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信很多人都还印象深刻:曾经,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有偿删贴、“标题党”现象,以及不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把其它媒体的新闻(以及评论)拿来就用、或者随意移花接木掐头去尾地编采等现象,非常猖獗。使得网络社会秩序呈现诸多“乱象”。

  更有甚者,外地的朋友说,当年还有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事件。某网站的编辑人员,单纯根据网友随手拍的、发到网上的据称是某市街头信筒(筒体较脏、乱涂乱画)的照片,就杜撰了一则该市市容环卫状况极差的“滚动新闻”,在该网站的首页不停地、反复地滚动呈现,该“新闻”中,没有时间,没有具体地点,没有事件的过程,当时也没有发放网络记者证(按说该网站的编辑运营人员是没有编采权的),该市有关部门与网站人员交涉,说这个照片是几个月前的状况,通过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目前全市的市容市貌状况已经得到彻底改观,欢迎该网站人员前去观看,希望删除这个“新闻”,该网站的人员还振振有词,拒不接受,当时地方的网络主管部门也没有网络执法证,所以,各有关方面对此,都很无奈。客观上助长了新闻服务领域的不良气焰。

  经过这几年的有效治理,互联网新闻服务的整体状况已经根本改观,需要运用法律法规政令的“规矩”,来巩固成果,保障画好这一领域的“方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就是这方面的得力“规矩”。

  因为国务院已经明文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所以国信办权威公布新的《规定》(现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于2005年开始施行),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新《规定》的内容,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这一领域的各个方面情况,针对性非常突出。一应要求也非常刚性、具体,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等等。

  这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如果不完善或者违背了这些“规矩”,有关方面就可以依法依规依令对其进行治理(处以相应的罚款、不予换发许可证、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在日益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为这一领域的管理提供有力保障。从而增强了这一领域管理和执法的可操作性以及覆盖面。

  有了“规矩”,好成“方圆”,相信随着这一《规定》的施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一定会更加有序、清朗,在网络社会,为广大网民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新闻信息服务。(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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