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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新闻办“解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时间:2017-05-16

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 姚杰 摄

  长城网5月16日讯(记者 姚杰 张晓琳 田梦 王潇)16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解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于文学对《实施意见》进行进一步解读,并与省农业厅农经总站冉中胜、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崔鹏飞、省国土厅土地利用处刘学工、省公安厅治安局人口管理支队付江勇就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全程实录如下: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这次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赵克志书记指出,在深化改革上,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和主抓手,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推出一批有棱角有分量有力度的改革措施。

  今年年初,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我省制定出台了《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这是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方面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意见推行过程中,各责任厅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今天,我们邀请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于文学同志对《实施意见》进行进一步解读,并请四位专家即省农业厅农经总站冉中胜、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崔鹏飞、省国土厅土地利用处刘学工、省公安厅治安局人口管理支队付江勇就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于厅长进行发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于文学。长城网 姚杰 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于文学

  新闻界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户籍”一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惠及更多人口的内在要求,也是扩大内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首要任务。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如何加速破除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拓宽落户通道等进行了安排部署,是我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重要文件。下面,我就《实施意见》制定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相继召开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城市工作会议,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并赋予河北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的重大使命。

  省委、省政府紧紧围绕中央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继作出中心城市提质、县城建设攻坚、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城镇化质量和水平显著提升,有力地推动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户籍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全覆盖正在逐步落实,2016年全省城镇人口达到3983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3.32%。

  同时,我省城镇化推进中还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农业转移人口还没有完全融入城市,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配套的财政、土地、养老和医疗保险等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大等。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遵循中央城镇化工作的统一部署,也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不断进行探索创新。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主要过程

  2016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为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省政府2017年1月18日出台了《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实施意见》重点把握了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中央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与国务院文件紧密衔接,深入贯彻国家文件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决策部署。

  二是符合我省实际。根据河北不同区域的管控要求,制定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的具体办法。

  三是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相关配套政策的工作任务,明确具体牵头部门。

  三、《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省“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的重大使命,提出河北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的四个原则,即“统筹设计,协同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问题导向,消除瓶颈”。《实施意见》立足我省不同地区和市、县不同层级发展实际,深入剖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消除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瓶颈和制度障碍。

  结合《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规划(2016-2020年)》,《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尽管任务艰巨,但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镇功能、优化公共服务等一系列措施,是可以达到的,体现了积极、稳妥、扎实的要求。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措施

  《实施意见》逐条对照国家方案中的任务,提出我省具体推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拓宽落户通道。一是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结合河北实际,有序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在城镇开展稳定职业人口和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口落户人员情况调查,找准城市非户籍人口落户瓶颈,尽快解决有落户意愿人群的落户问题。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是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三是完善城镇落户措施。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门槛”。落户条件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不得超过3年。同时,明确了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和加强公共户口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是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严格京冀交界地区和其他特定地区的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除上述地区外,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或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都可以申请落户。

  (二)制定配套政策。一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和激励机制。建立省级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对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奖励机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重点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倾斜。

  二是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在分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城镇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市),给予适当支持和倾斜,推进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供热、燃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研究制定“人地挂钩”具体政策,在城乡用地总规模内,实行城乡用地统筹,保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的建设用地需求。

  四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制度。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规范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积极争取中央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组织发行政府债券。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五是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开展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六是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

  七是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是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九是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

  十是完善居住证制度。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登记工作,规范居住证办理的流程和手续,不断扩大居住证制度覆盖面,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三)强化监测检查。一是做好落户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及时反映指标变动情况。二是实施专项检查。开展各市、县(市)城镇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部署,开展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价。三是加强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发挥好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一方面,继续加强《实施意见》的宣贯工作,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以《实施意见》印发实施为契机,在全省开展专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另一方面,加强与有关厅局的对接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实施意见》各项规定落实。同时,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实施意见》贯彻执行中的问题。

  《实施意见》的印发,是进一步推动我省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实现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奋斗目标的具体举措。希望媒体朋友继续关注、支持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帮助我们把《实施意见》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谢谢大家!

  主持人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媒体。

省农业厅农经总站冉中胜。长城网 姚杰 摄

  一、在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方面,我省有哪些具体做法?

  省农业厅农经总站冉中胜:应该说这些年咱们居住人口的城镇化进程还是比较快的,但是户籍人口的城镇化进程不够快,其中就有刚才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权,由于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原因,从政策层面和基层执行层面,以及群众在理解上都有很多顾虑,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拉了户籍城镇化进程的后腿。我从两个层面来说这个问题。

  第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们知道,农村的土地按规定只留5%的机动地,也就是说95%以上的耕地都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这项工作从第一轮的承包开始,到98年99年进行二轮承包,这个制度一直坚持下来。之后中央提出了要长久不变,这项制度可以说是深入人心的,也是执行的比较好的,只是说现在有一个完善的问题。这次中央提出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确权、登记、颁证把它稳定下来,为长久不变打好基础,这是现在正在做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项工作,我省今年已经做了是第四年了,明年2018年是最后一年。按中央要求,这项工作是五年做完,省委省政府提出四年做完,也就是提前一年做完,今年要基本完成,实际上2016年底的时候我们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业调查已经基本结束。按照中央的“应确尽确”要求,今年外业调查尽量扫尾。今年4月份,省农办、省农业厅在冀州召开了推进土地确权颁证的现场会,第一批新的承包经营权证已经颁发到群众手里,这标志着我们省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入后期室内工作阶段,主要就是完善合同和在县、区主管部门建立新的数据库的基础上,向群众颁发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这是现在各级都在做的一项工作。这是第一个层面,这个层面完成以后,应该说,维护进城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就有了基础,农民可以放心的流转、抵押等。现在咱们省有六个县参与了全国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试点。关于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就说这么多,核心就是做好现在的确权工作,现在全省及基层的县、乡党委、政府正在全力以赴抓好。

  第二个层面,就是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保护,有人会说,我户籍进城后承包权因为有地,保护上眼下看没有什么障碍,但是集体收益分配权却遇到了实实在在的困难。也就是说,我走了以后还是集体的成员吗?集体收益分配的时候还有我的吗?不给我,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各级的实践中,确实是遇到了很多问题,包括一些司法的裁决、判决,差异比较大,有的判决维护进程农民的收益分配权,有的判决就不支持进程农民的分配权。鉴于这种情况,全国来说比咱们省矛盾更突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的比较早、比较快的地区。咱们也有100多个村提前也做了,但是整体上没有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进展快。中央已经很明确了,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通过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来解决。中央今年发文要求从2017年开始,用五年时间完成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其中前三年完成清产核资,还有另外的两年时间,用五年时间把集体产权部分量化到每个户的、每个人身上。这个工作是前三年清查,部分量化是试点,说明了政府已经做出了安排,省里正在阶段动员部署。所以按照中央的要求,咱们省比较积极,文件出来比较早,具体涉及到拆迁制度改革,农民朋友非常关心的就是什么人算是集体成员、什么人不是集体成员,我的集体资产哪些要量化、哪些不量化。现在中央出台文件提出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把经营性资产全部量化、资源性资产要量化。其他为村民服务的公益性资产,原则上只清查、不量化,因为这些不产生效益,就是要管理好、为村民服务好。还有比较困难的就是谁是集资成员、有的人谁占多少股,从以往的试点看,是有差异的。这次不出台统一的政策,可以参照其他村,也可以自己创造,因村制宜。

省国土厅土地利用处刘学工。长城网 姚杰 摄

  省国土厅土地利用处刘学工:为了保证进城农民的利益,《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不得强制要求进城落户的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得将其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同时要求每个市至少确定一个县级市开展试点,探索形成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的农民依法、有偿退出上述权益。现行阶段还是严格限定在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和转让。

省公安厅治安局人口管理支队付江勇。长城网 姚杰 摄

  二、请介绍目前我省城乡间户籍迁移的现状和相关数据,以及“十三五”期间,如何进一步消除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迁移落户的障碍?

  省公安厅治安局人口管理支队付江勇:

  (一)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上的主要措施和效果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省公安厅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并取得明显成效。2016年,农村人口落户城镇222.7万人,2016年底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72%,较2015年增长2.38个百分点。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一是分类放开城镇落户条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分类放开了城镇落户条件。全面放开了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和除环京县(市)以外的全省所有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在这些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和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有序放开了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落户条件,在这些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和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合理确定了首都周边的廊坊市市区及环京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落户条件,在这些地方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本人和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二是全面放开人才和亲属投靠落户限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申请办理落户。同时,全面放开了直系亲属投靠的落户限制,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三是不断创新户籍管理工作。为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建立实行了社区公共户口制度,2016年全省设立公共户口2061个,20607人在公共户口落户。为方便居民在省内户口迁移,实行了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一站式”办理, 2016年以来全省办理跨市“一站式”迁移77050人。

  四是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2016年2月15日,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成为全国最早出台省级实施办法的省份。根据《办法》,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5项权利、8项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2016年以来,全省累计办理居住证62.5万个,保障了没有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下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任务目标和具体举措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省公安厅已将制定下发了具体工作方案,主要目标是:在“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增长,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

  主要推进措施有:一是全面放开重点群体在城镇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在城镇落户。二是全面实行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就(创)业地落户或将户口迁回原籍。三是全面清理现行落户政策。对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要坚决调整;凡是限制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障碍和“暗门槛”,要坚决取消。四是全面规范户口迁移办理程序。组织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对办理每项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能简尽简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简化证明材料,最大限度方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崔鹏飞。长城网 姚杰 摄

  三、如何具体做好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转移接续,切实保障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崔鹏飞:这几年我们重点是在完善制度、规范经办规程、提高服务水平来做这项工作。我们是先后整合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制度的公平和管理资源的共享。特别是针对非户籍人口制定了灵活的参保政策,根据本人的情况,既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比如说,在养老保险方面,我们在2012年就率先在全国整合了农村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国务院是2014年整合的,我们是早两年。还有把这些进城务工的人员,怎样使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我们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关于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制度都已经完善了,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在我省城镇灵活就业的人员都可以纳入职工养老保险。

  另外在转移接续方面,我们在2014年的时候出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办法,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原来农村的新农保和现在的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之间整个的衔接问题。按照新的制度设计以后,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工作,在企业的就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上,如果没在企业、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自己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方面,我们在2016年整合了原来的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全国率先整合的,整合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我们又出台了做好农民工在城镇工作以后的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的办法,解决了参加这个不同的医疗保险的制度之间的衔接,制度上实现了无障碍。比如流动人员、非户籍人员且又在固定的企业上班的,就可以参加城镇职工的;不固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也可以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这两个方面,我们无论从制度的设计还是关系的转移接续,都已经实现无障碍。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记者朋友们的关注,请大家多关注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的举措和进展,也可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共同推动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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