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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河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时间:2017-04-14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一)定期主持会议研究信访工作,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一次信访工作;

  (二)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人民群众建议、电子邮件和信访电话记录;

  (四)包案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对上级机关或负责人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结;

  (五)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的领导,对落实信访工作任务和信访工作制度、处理重大信访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

  (六)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政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负责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二)抓好上级有关信访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落实,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信访工作提出意见;

  (三)检查指导矛盾纠纷排查和处理,协调领导接待日和领导包案工作;

  (四)主动协调解决辖区内跨部门、跨行业的群体上访问题;

  (五)抓好信访部门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分管各领域的业务工作与信访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对分管领域突出的信访问题,要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担当,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十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定期分析排查本地不稳定因素,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二)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三)增强普法工作实效,提高工作人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四)其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了解社情民意、汇集意见建议,分析稳定风险、评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隐患、解决合理诉求”的工作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国家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调度、检查、督促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五)征集、办理人民群众建议;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政法机关对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依法打击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有主体责任。党委政法委应履行好牵头责任,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承担好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协助属地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的教育疏导和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二)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索要或收受财物;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泄露或者转送被控告、检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篡改;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建立完善常态化督导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全面督查、专项督查、个案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第十五条省对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省直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活动,设区市对所属县(市、区)和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专项督查活动,县(市、区)对所属乡镇(街道)进行经常性地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国家和省重大活动、敏感时期及重要节点,应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第十六条督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信访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地方和部门抽调人员参加督查活动。

  第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实施信访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信访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第十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领导干部实绩、进行评先评优、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和群众信访反映其问题情况。

  第二十条省信访局负责对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未按规定和要求到上级处理越级信访事项或者劝返、后续工作不力,导致信访人滞留、重访的;

  (七)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八)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复查复核机关仍维持处理意见的;

  (九)丢弃、隐匿、损毁、篡改信访材料的;

  (十)漏登、篡改信访数据的;

  (十一)将检举、控告材料泄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二)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十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迟报、谎报、隐瞒、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隐瞒、漏报的;

  (十四)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五)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十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问责方式。

  (一)通报。对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作出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决定的,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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