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两年初步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原付川)近日,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印发《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今明两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立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初步完成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
根据方案,到2020年,力争在新区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区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确定赔偿权利人义务人。新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明确赔偿范围。研究制定新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结合涉及人体健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加强鉴定和评估。推进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制定新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评估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和发展规划,将符合要求的高资质、高水准鉴定机构纳入规划有序发展,满足新区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需要。
——开展赔偿磋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则,明确遵循的原则、磋商主体、磋商程序、司法确认、保障措施等。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制定赔偿诉讼规则。建立符合新区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托现有资源,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专门法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新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及管理工作,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与社会力量协同配合,共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执行进行监督。
——规范赔偿资金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选择自行修复或组织第三方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