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张怀琛 通讯员冯建平)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孵化服务收入,将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通知所称的“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同时,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依据通知,在此期间内,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还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悉,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现有的145家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86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即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