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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用机动车主擅自拆除污染控制装置将被罚款

时间:2018-11-23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杨佳薇)11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高建民作的关于《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条例(草案)》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运送物品或者进行工程作业的车辆。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查处投诉举报事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省有关环境污染举报奖励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通行等应急措施,明确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不符合本省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时,对不符合本省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不在免检范围内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进行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改装的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油气回收装置排放指标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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