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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将实行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时间:2018-12-11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信息截图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曹智)日前,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河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国有林场要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统计台账,实行国有林场场长(国有林场管理局局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对因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失误,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进行严肃问责。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依据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各市、县设立机构或专人对所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实行监督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科学经营、有序利用,分级监管、稳步增长”的原则。国有林场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生态红线不突破。

办法明确,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重点加强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对森林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经营,不断优化树种结构,发展优良乡土树种;营造混交林,改造低产低效林分,加强中幼林抚育,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学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国有林场应核实林地范围和界限,查清林地变化情况,落实林地范围和边界,保持权属清晰,全面加强林地资源保护,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省市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制定相应的林地管控措施。国有林场应当依法进行权属登记,取得权属证明。

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国有林场应坚决维护我省确权发证范围的完整性,积极协助调处纠纷,严厉打击违法侵权行为,加强林权管理,对被侵占的林地依法收回。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破坏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非法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强化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建立案件督办跟踪制度。

国有林场资源保护采取以营林区、管护站为基础,专业管护、承包管护等相结合的多种管护方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科学合理做好资金预算,保障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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