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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13

河北新闻网讯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改善技术工人待遇水平,造就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作用,以高技能领军人才为重点支持对象,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发挥引领作用,大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

(一)全面加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高技能领军人才是为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并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和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河北省劳动模范、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的人员,以及省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省市县要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综合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代办等服务,协调落实工资福利、补贴、公共服务等相关待遇。把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燕赵英才服务卡”服务范围。

(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政治待遇。鼓励和支持工会等群团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吸引高技能领军人才以挂职、兼职等方式加入群团工作队伍,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特殊奖励。每年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开展国情、省情研修考察,定期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活动。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对为企业管理和技术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德技双修”高技能领军人才,符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的,应积极予以推荐。

(三)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经济待遇。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鼓励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鼓励企业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股权期权激励。对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高技能领军人才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高技能领军人才实际贡献挂钩。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到所从事职业(工种)的最高技术等级。

(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社会待遇。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完善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购(租)住房、安家补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对引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房租补贴等方式解决其住房问题,在购买自用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子女参保、就医就诊、配偶就业、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转)学,按照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标准予以落实。全面放开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城镇的落户条件。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困难的企业,要保障高技能领军人才稳定就业。对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配偶、子女,由有关部门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培训,推荐不少于3次的就业机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落实公益岗位等就业优惠政策。

(五)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申报时,鼓励申报单位将高技能领军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骨干参与申报。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开展科技攻关活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切实保护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河北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河北省青年科技奖”“河北省科普事业贡献奖”要安排一定比例面向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遴选。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所在企业(地区、集团、行业组织)的职工教育培训,在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高技能人才选拔、职称(技能等级)评审或认定、教学实践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际大型工业展、国际发明展等海外交流活动,海外交流活动可按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

三、完善工资激励机制,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一)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引导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

(二)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把技能水平、业绩贡献等要素纳入协商内容,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三)探索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工人凭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并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建立有利于技术工人创新创效的考核评价和收入分配制度,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通过绩效工资、特殊津贴等形式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四、构建技能形成与提升体系,促进技术工人凭技能提高待遇

(一)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适应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趋势,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根据劳动者不同就业阶段特点,加强职业素质培养,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创新培训,着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支持技术工人参加学历教育、培训进修、技能大赛、技术和创新交流等活动,发挥工会支持、监督和共青团动员、组织作用,确保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并向一线技术工人倾斜。企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和职工教育培训计划、职工教育培训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并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按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发挥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作用,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参保职工给予补贴,列入全省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提高10%。探索“互联网+”远程职业培训新模式,开发全省统一的,集政策发布、视频教学、技艺展示、同业交流于一体的职业培训平台及移动客户端,有效提升职业培训效率和质量。

(二)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围绕我省调整产业结构、新旧动能转换、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结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需要,重点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师培训项目,加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2019年至2022年,每年新建5个国家级、1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为首席技师建立企业年金。加大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先锋工作室等建设力度,2019年至2022年,每年新建5个国家级、1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实施技能大师工作室升级计划,对已建成且发挥作用明显的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继续提供不少于10万元经费支持,专项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训设备升级改造、技艺攻关等费用。企业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相关工作室专项经费,支持高技能人才“师带徒”,鼓励企业设立“带徒津贴”,建立“徒弟受奖、导师受益”机制。

(三)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充分发挥国民教育对技术工人成长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充分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鼓励企业选拔优秀技术工人到高等学校参加培训和学历继续教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促进产教融合。选择部分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试行职业教育“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方式,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广。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共同开发教学资源和培训项目。全面推广“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新型学徒制模式。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的比例。鼓励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科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中心),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等政策,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术工人。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可以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教师队伍结构和编制、岗位空缺等情况,自主制定招聘条件、招聘数量、招聘方式,按照规定自主公开招聘。试行技工院校“技位”制度,对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分别授予“技士、匠士、高级匠士”证书。

(四)深化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紧跟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业、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发展趋势和用人需求,推动技工院校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开展校校、校企、校行 (行业组织)交流与合作,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开发课程,建设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训场地功能的一体化教室,引进国外成熟适用的职业标准和考核标准,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2018年至2019年,实施“十百千”国际合作技术工人培养工程,打造10所国际交流与合作示范院校,培育100名具有国际视野的师资队伍,培养1000名高素质“燕赵工匠”,积累技工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经验后全省推广。支持各地与国外优质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建设各具特色的“工匠学院”,搭建职业教育国际合作平台。

(五)支持雄安新区创新职业培训机制。根据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和产业发展用人需求,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培育和引进优质培训资源,提高培训供给能力。引导培训机构按照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设立培训项目,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引导企业、职业院校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及科研院所开展企校或企院合作,培养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工人。

五、强化评价使用激励措施,畅通技术工人成长成才通道

(一)完善技术工人评价工作。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面向企业、基层一线职工和青年人才,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明确破格参加技能评价的条件,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探索设置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

(二)加强劳动和技能竞赛选拔。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组织开展全省劳动和技能竞赛,支持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劳动竞赛和职业技能竞赛。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国家和行业竞赛为主体、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实施“夺金计划”,积极组织参与世界技能大赛,支持院校或企业申办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基地,加强选手选拔和集训。积极参加各类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及教练团队,省财政参照国家有关部委确定的标准给予一定奖励和荣誉激励。落实对国家级竞赛取得名次优秀选手的奖励措施。对入围世界技能大赛集训队、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前三名、二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职业院校可结合实际直接选聘为实习指导教师。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在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积极发挥作用。

(三)落实技术工人平等享受待遇政策。认真落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和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的政策。鼓励企业对聘任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参照企业相应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享受待遇。

(四)落实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技术工人年休假,对应该休假但没有休假的要按规定落实未休假工资报酬。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护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保障技术工人身心健康。落实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省市县每年分别组织一次优秀技术工人休假疗养活动。

(五)广泛宣传技术工人劳动成果和创造价值。鼓励各地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技术工人表彰奖励活动。做好“五一”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集中宣传工作。组织“燕赵工匠技能行”系列宣传活动,开展先进操作法总结、命名,推广绝招、绝技、绝活,制作教育纪录片,引导社会各界创作更多反映技术工人时代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使技术工人获得更多职业荣誉感,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

六、统筹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把握新时代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把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建立多方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国资、外专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和对技术工人的教育管理,广泛听取各类企业、行业协会、技术工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督导考核。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列入对国有企业年度考核内容,督促国有企业带头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非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技术工人待遇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查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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