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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举报过期食品只奖2毛钱,食药监局逗你玩?

时间:2019-01-10

市民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济南市某区食药监局举报,涉事超市被罚5万元,贾某某则获奖励2毛钱。贾某某认为奖励少了,将该食药监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曾认定奖励2毛钱并无不妥,适用规范性文件准确。贾某某上诉。1月2日,济南市中院官微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二审认为:应适用奖励金额更高的67号《奖励办法》,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该食药监局重新奖励。(1月3日澎湃新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举报过期食品只奖2毛钱?古人都说“重赏之下有勇夫”;而这2毛钱奖励又如何能起到激励消费者举报伪劣假冒、维护自身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的良好作用?

该食药监局只肯奖励2毛钱的依据是《济南市奖励办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该规范性文件系济南市食药监局和财政局2016年1月1日依据部委规章——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的13号《奖励办法》而发布。但2017年8月9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和财政部已对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实施了67号《奖励办法》,并同时废止了13号《奖励办法》。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13号《奖励办法》既废止,据其制定的《济南市奖励办法》中,凡与67号《奖励办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也就失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及有利于行政当事人的基本原则,对贾某某的奖励当然只能适用67号《奖励办法》。该办法规定:“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济南市奖励办法》也应与时俱进,及时作出修订,向67号《奖励办法》靠拢看齐。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该案中,涉事食药监局居然在二审法庭调查结束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对贾某某相关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据,主张贾某某系“职业打假人”,并存在涉嫌敲诈勒索、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等行为……

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文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便涉事超市提出贾某某系“职业打假人”都无效;负有食品监管、打击假冒伪劣职责的该食药监局,却为点奖金之争,客观上帮同涉事超市指贾某某为“职业打假人”,坐歪屁股,岂不令人笑话?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且不说济南市中院并未认定贾某某为“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自问世以来,就一直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他们像啄木鸟一样,利用专业知识,打击假冒伪劣,客观上起到了倒逼商家规范经营、净化市场环境的良好作用;而反对者则认为,他们知假买假,并不存在主观上受欺诈的情形,且呈现出商业化的趋势,其动机并非为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但即便如此,鉴于食品、药品关乎民生,关乎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特殊性,最高法2017年5月19日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依然指出:“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亦即至少在食品、药品领域,目前还是许可知假打假行为的。

所以,涉事食药监局还宜端正立场,消除对“职业打假人”的偏见,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回到宽容“职业打假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以共同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联合战线上来。而济南市中院的二审判决责令该食药监局重新奖励,不失为一次及时、有力的矫枉纠偏。(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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