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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以酒驾处罚标准治犬不是个好办法

时间:2019-01-24

近日,有杭州市政协委员向杭州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文明养宠,优化<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建议》,提出参照酒驾处罚规定对违规养犬、遛犬行为进行根治。该建议认为,现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处罚较轻,警示作用不足”,对违规养犬、遛犬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处以3—10天拘留,罚款5000元甚至更多。(1月23日澎湃新闻)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去年11月,同样在杭州市,一名男子遛狗不牵绳,与路人发生口角,进而殴打路人致其左手骨折。由此,舆论发起了一轮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声讨。及至后来,随着各地媒体的跟进报道,不文明养犬俨然成了居民素质的“照妖镜”。有鉴于此,一些地方开始升级对不文明养犬、遛犬行为的处罚,比如武汉市宣布推出新版物业条例:遛狗不挂犬牌、不拴犬链、不戴嘴套的,最高罚款1000元。放在这种背景下,审视参照酒驾处罚标准对违规养犬、溜犬行为进行根治的建议,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不得不说,以酒驾处罚标准治犬不是个好办法。原因在于,一者,醉驾入刑已是众所周知,那么,违规养犬、遛犬情节严重的,也要入刑吗?酒驾乃至醉驾是一种“危险犯”,直接危害到公共安全;违规养犬、遛犬在某种程度上也越过了居民应有权利的边界,侵入到他人生活和社区的公共场域,但于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显然不及酒驾、醉驾,参照同样的处罚标准予以规范,不免有“罚过其罪”的嫌疑。

二者,各地出台的限制养犬规定,行为规范不可谓不详尽,处罚标准也不可谓不严厉,比如武汉市最高罚款1000元;杭州市最高罚款1000元,并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而向上追溯,《侵权责任法》设置了专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只明确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然而,堪称健全的法律体系并没有遏制住不文明养犬的频生,原因在于取证难、处理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以酒驾处罚标准治犬看似足够严厉,但同样要面对取证难、处理难、执行难的现实问题。如果严苛落实处罚标准,背后所付出的行政执法成本不可想象;如果只是出台了相关规定,最终变成了纸面上的规约,那么法规的严肃性就要受到轻薄。从这个角度看,以酒驾处罚标准治犬就像是一个“坑”,跳进去容易爬出来难。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着严苛立法依赖在某些时候是不可取的。

美国一些州之于酒驾的处罚,其中包括酒驾者要在警察的监督下做一段时间的义工。我们之于不文明养犬、遛犬的处罚,往往尚停留在单一的经济处罚方面,这个效果有待现实评估。如果各地在现有规章的基础上,有必要对不文明养犬、遛犬行为处罚加码,那么不妨引入“义工处罚”机制,除了经济处罚之外,不文明养犬、遛犬者要在监督之下清理公共卫生。这在劳动力红利渐失的当下,可谓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处罚措施。即便如此,仍然需要首先解决取证难、处理难、执行难的问题。(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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