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纪委监委通报了两起诬告陷害、反映不实典型案件,其中凤阳县委书记徐广友被当地不法商人3次实名诬告陷害,目前两名商人王正标、张书祥因涉嫌诬告陷害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诬告陷害事件本身,一个发生在2017年7月,一个发生在2018年6月。
给遭诬告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本来是一项正常而必要的程序性工作。凡举报,都要尽快有个结论,如果举报不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结论就要给被举报干部说清楚;如果必要还要消除影响,让他们专心致志地谋事干事。
去年5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其中就明确指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但现在这项工作似乎已经露出形式主义苗头,有些走样变形。按照中央要求,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要“及时”。比如干部在提拔重用考察期间如果受到诬告陷害,就有马失前蹄的可能。
《半月谈》杂志去年曾报道,从中央文件出台截至去年9月末,湖南、江西、山东、浙江等多个省市纪检监察机关陆续通报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案例数十起。
但认真考究报道提到的案件,有一部分就有着明显的形式形式主义苗头:一是通报时间滞后,并不及时;二是搞“集中通报”,这种做法无疑违背了“及时性”要求。
该通报时不及时通报,等过去半年一年再“集中通报”,有凑数目之嫌。
举报对掌握公权力的干部来说是一股监督力量,干部必须敢于直面,而且必须端正心态。举报有据实举报、缺乏有力证据的举报、失实举报与诬告陷害之分,除了诬告陷害,其他举报形式基本上都可以算作正常监督。
举报对于反腐之功,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有公正评价。如果诬告陷害者居心不良,甚至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必须予以打击。但只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都不至于受到实质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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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凤阳县委书记徐广友在提拔考察期被当地不法商人3次实名诬告陷害,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很快就查明事实真相,徐广友在考察期间就开始主持县委工作,考察期结束即就任县委书记。
中央要求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无非是要求及时查清事实真相,而在查清事实真相之前,相关举报是如实举报还是诬告陷害,真相实属未明。及时查清事实真相,本身就是一种“澄清”。查实举报的诬告陷害属性,就是为干部“正名”,大多数情况下是不需要另搞一种“澄清正名”的。
为了“集中通报”,有些地方开始无病呻吟起来。比如有地方通报,某地法院一位副院长在一次执法中因为被执行人交款时是晚上,不能通过银行上交财务,这位副院长收取现金向被执行人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条,事后将该款项缴入财务,结果被举报。严格讲,法院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收取现实、不走对公账户,其本身是违法违规的,群众举报,由纪检监察机关查清事实,十分必要。这当然不是“诬告陷害”。
必须明确,“澄清正名”应当只是对具体举报的澄清,也只能是就具体举报为受到举报的干部正名。在一起举报中无事,并不等于对干部打一个整体包票。从我国这几年反腐败的经验观察,查清举报事实只能是就事论事,只能说明相关干部在具体举报中是不是违纪违法了,所以澄清正名要及时。
我们的干部执政为民、手执权柄,就应该主动接受监督,不必害怕监督。人正不怕影斜,不必害怕诬告陷害。很多“大老虎”落马前声名狼藉,很多人举报他们而拿不到铁证,这算不算诬告陷害?
中国正在进行反腐败的伟大斗争,干部不能把自己弄得太娇贵了,好像一点受不得委屈,保护干部也不能把他们放进温室。(杨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