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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严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3-27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长城新媒体记者 张登峰 摄

长城网讯(记者张登峰)3月27日,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审查批准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修订《条例》列为2019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启动了起草修订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讨论证后,历时一年多时间,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高票表决通过。

我省现行环境保护条例是1994年制定,2005年、2016年两次修订、修正,为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存在与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也难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求。

《条例》的通过不仅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提供了直接依据,也为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提供了方向指引,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条例》共八章八十一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除规定了环保法重点强调的建立健全的制度外,还结合河北实际需要,明确规定建立健全9项“机制”、18项“制度”。这么多的机制制度建设是以往河北任何一部地方性法规不曾有过的。

《条例》加强了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措施。

同时还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机衔接。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

构建联动协作机制,《条例》对我省与北京、天津及周边省份建立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促进协同执法,加强应急联动作了规定,明确指出要建立定期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大力推进区域协同保护。

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条例》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同时完善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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