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买的新车已经开了一年多,河北邯郸男子赵鹏至今有些担心。他担心那把“丢失”的车钥匙被他人捡到。他说,他的车门,随时可能会被他人打开,车内的物品可能会丢失,甚至车都会被别人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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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赵鹏在邯郸市奥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奥华公司”)下属的开发区分公司定购了一辆奥迪A4L机动车,新车价款为26.7万元。
赵鹏说,《整车装备表》显示,新车含两把车钥匙,但交车时,经销商仅仅交付了一把车钥匙,并告知他另一把车钥匙“随后再到”;等待多日后,在他的屡次催促下,经销商又告知他,另一把车钥匙“丢失了”。
赵鹏在网上搜索后得知,丢失一把车钥匙,最好立即将其点击失效,以减少车辆及车内物品被盗的风险;而即使将丢失的车钥匙点击失效,该车钥匙附带的机械钥匙,仍然可以开启车门等车内所有锁芯。
▲如今,每天催促相关公司解决问题成了赵鹏的“日常”
他给红星新闻记者发来几则来源于机构媒体的新闻报道,标题为《出租车司机捡到车钥匙,竟苦苦寻找2个月,与朋友合伙偷走起车》《泉州男子捡到了一把奔驰钥匙,换来一场牢狱之灾》等。赵鹏说,这些新闻报道均表明,车钥匙丢失后,的确会带来车辆、财物损失的风险。
赵鹏对红星新闻记者说,为此,他开展了长达数月的维权。一开始,他找到经销商,主动要求其将另一把车钥匙点击失效,没想到这一过程中他又发现,已经交付的那把车钥匙所附带的机械钥匙,并不能打开车门锁,“也就是说,原本该有的两把钥匙,丢了一把,只给了我一把,给的这一把,也只有遥控钥匙是有效的。”
发现这些问题后,赵鹏一开始要求经销商更换全车锁,“对方以更换全车锁不现实、钥匙被他人捡到并打开车门概率极小等理由,予以拒绝,但同意赠送两次保养(不含工时费)作为补偿。”
赵鹏提供的他与奥华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相关工作人员认可只交付一把车钥匙的事实,但称“不用担心车钥匙被人捡到”、“更换全车锁不现实”等,并提出“送礼品”等弥补措施。
▲2020年5月,赵鹏就车钥匙问题与奥华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沟通
协商无果后,2020年6月,赵鹏将奥华公司起诉至法庭。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赵鹏认为,奥华公司作为机动车经营者,销售时未告知“标的车辆只有一把车钥匙,并且交付的车钥匙附带的机械钥匙无法开启车门”等情况,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
▲相关《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车主赵鹏认为奥华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赵鹏的诉讼请求包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奥华公司更换全车锁,并支付因修理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奥华公司返还收取的服务费7000元、档案费720元等;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奥华公司赔偿三倍购车款80.1万元。
赵鹏介绍,他发起诉讼后,奥华公司工作人员曾找他进行过调解,同意更换全车锁,但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现在就走法律程序,由法院依法判决。”
2021年4月20日,奥华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赵鹏购买的车辆是从石家庄调过来的,少了一把钥匙,我们也是不知情,说是物流没给送过来。现在已经立案了,就交给法律吧。”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这起关于“一把钥匙”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将于4月22日下午14时,在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将于4月22日开庭审理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此前亦有类似案例发生。2020年4月,大连中院作出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某汽车销售公司向购车方交付车辆时,仅交付了一把车钥匙,“汽车销售公司将缺失一把车钥匙的车辆出售给购车方是否构成欺诈”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对此,大连中院认为,购车方作为普通消费者,其所购车辆属于高档消费品,标配钥匙是否齐全,关系到消费者对于车辆品质、车辆安全等方方面面的考量和判断,足以对其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该汽车销售公司在出售车辆时,不但未如实披露涉案车辆仅有一把标配车钥匙的事实,甚至在购车方要求交付另一把车钥匙时,告知购车方系生产厂家漏发一把车钥匙,而在一审过程中又称另一把车钥匙已找不到。
大连中院认为,应认定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的情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赔偿购车方三倍购车款191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受访人供图
编辑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