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邢云 通讯员黄鹏)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确定为犯罪行为,醉酒驾驶者将以危险驾驶罪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2021年是“醉驾入刑”第10年。从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10年来,邢台市2919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刑责。
10年来,邢台市持续保持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一大批醉驾案件被查处,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减少,“喝酒不开车”的良好社会风气正在逐步形成。邢台市交管部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工作要求,加大警力投入,创新治理方式,坚持日常严管与专项打击、集中整治、区域联治相结合,定点查缉与流动执法、精准拦截相结合,坚持白天、夜间不间断、无盲区、全管控,常态长效、综合治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路面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开展“零酒驾”单位、乡镇(街道)创建,确保酒驾醉驾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此外,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了“襄都区毛某醉酒驾车酿车祸”“内丘县郝某醉酒驾车致两人死亡”等十大醉驾典型案例。
图为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十大醉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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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