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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案说法|聚会饮酒意外身亡 同席者谁被追责?

时间:2021-04-27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肖茜 河北日报记者崔丛丛)聚会饮酒意外身亡,同席者谁被追责?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望都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聚餐饮酒导致意外身亡的生命权纠纷案。

受害人熊某30多岁,家有年过七旬的母亲,二个幼小的孩子,是家中的顶梁柱。某天晚上,受害人熊某与其同村好友二被告相约在餐厅吃饭,三人均饮酒至零晨,稍作休息后各自回家。途中,熊某骑电动车摔倒,导致后脑部受损,经医治无效死亡。因赔偿款协商不一致,原告起诉至望都法院。

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原被告系同村好友,为不伤害双方感情,处理结果达到双方满意,确保案结事了,主办法官在确定好调解思路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工作,告知双方当事人应负有的法律责任。原告认为二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明知其大量饮酒存在巨大危险的情况下,放任其独自骑电动车回家,对熊某的死亡存在过失,应该予以赔偿。二被告表示同意赔偿,然而无法接受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认为熊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身体状况、饮酒量都应有一定认知,且三人都是自愿喝酒,并未劝酒。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案件迟迟处于僵局状态。

经过十多天的冷静期,双方态度均有一定程度地缓和。为妥善解决纠纷,主办法官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表示:熊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应有预见能力,但其放任自己醉酒发生意外,本身具有过错。二被告作为一起饮酒的朋友,相互之间负有护送安全回家的附随义务,因未尽到此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就调解数额达成一致,二被告当场给付原告赔偿款,受害人家属亦对二被告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圆满结案,修复了破坏的社会关系,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同伴喝醉酒,看护要到位。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聚会聚餐时,谨记生命安全第一,勿劝酒、更勿灌酒。对于过量饮酒甚至醉酒者,同桌人员应当给予其帮助,亲自照顾或将其护送回家,使醉酒者脱离危险环境和状况,避免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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