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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还是承揽?男子工作中受伤,雇主拒绝赔偿

时间:2021-08-11

男子被雇佣从事装卸装修工作受伤,雇主以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是雇佣还是承揽 法院来做评判

●原告:被雇干活受伤,被告拒绝赔偿

原告郑某是河北省高邑县人,一直在石家庄市区打工。2020年上半年,被告耿某、张某和张某某因合伙在长安区开设口腔门诊,需要装修门脸,遂通过中间人雇佣郑某进行部分装卸装修工作,双方约定每日工费为260元。

同年6月6日下午,郑某在干活过程中被被告门脸房存放的一个大柜子砸伤,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耿某仅支付了一小部分医药费就不再支付,根本不够郑某的手术费用。郑某多次找耿某等三人协商相关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7856.66元。

●被告:与原告属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耿某辩称,原告为装修业的从业者,使用自备工具,利用自身技能为被告提供装修,装修工程款于装修完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付;装修期间原告自主决定装修进程,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全部要件,应为承揽定作法律关系。虽然双方约定了每日工费为260元,但工费为装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被告对原告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被告耿某还称,事故发生时被告未在现场,亦未指示原告施工,对原告损害没有过错,原告受伤完全是自己过失、大意所致,而且自己已为原告垫付了28500元医药费,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已尽到了责任。

被告张某、张某某辩称,双方并非雇佣关系,本案属于承揽关系,虽约定了每日工费为260元,但工费却为装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法院: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从属关系,承揽人应当按约定完成定作人指示的工作,对于如何完成工作,定作人不做干预。

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活动。承揽关系中劳动报酬的给付多为一次性,雇佣关系中报酬给付一般分几个节点。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工作场所工作的同时,被告另行找了其他人同时在该场所与原告共同工作,且双方明确约定了日工资260元,原告的工作缺乏独立性,原、被告之间应为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此,三被告作为合伙人,应当赔偿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87856.66元有证据证实,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8500元,扣除该款项后剩余的59356.66元中的80%应由被告承担,计47485.30元。据此,法院于今年8月2日作出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47485.30元。(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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