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为爱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不计免赔。2020年8月18日,青县出现强降雨天气,为暴雨级别。金某驾驶贾某的车辆行驶积水路段时被淹熄火,造成车辆损失。事故发生后,该车被拖运至修理厂。因为赔偿问题,贾某将保险公司诉至青县人民法院。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为31560元。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致使车辆熄火,不属于车损险承保范围,故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31560元,由法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评估确定,保险公司应赔偿贾某车辆损失31560元。
【说法】
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在暴雨天气,而从保险条款看暴雨是承保原因之一,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车辆损坏系暴雨天气导致路面积水车辆被淹造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金某驾驶车辆时因暴雨天气导致该车辆损坏,贾某依据双方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车损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对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如果发动机进水产生的损失是暴雨造成的,保险人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事发当天,金某系在暴雨天气驾车行驶,其难以预料何处容易积水、积水多深、积水是否会导致车辆受损,路上的机动车在暴雨时也不可能全部停止行驶,其涉水行驶并非故意。根据近因原则,暴雨天气是本案车辆受损的关键原因,暴雨与此次损失的产生之间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情形属于保险公司约定的承担保险责任的范畴。(常秀良、槐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