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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

时间:2021-07-31

一张白纸上赫然写着:“排除吴某是小吴的生物学父亲。”吴某拿着亲子鉴定书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吴某与陈某于2010年4月结婚,女儿小吴于2012年出生。夫妻俩带着女儿一直与陈某的父母住在一起。看起来和和美美的一家人,却不知吴某与陈某早已心生嫌隙,2015年,妻子陈某前往北京工作生活,并于2016年1月将女儿接至北京。

2018年4月,两人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女儿由陈某抚养,两人名下的财产、债务归各自所有。另外两人未对抚养费做明确约定,仅约定由吴某视其经济能力酌情支付。依据上述约定,女儿小吴随母亲陈某继续在北京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女儿慢慢长大,吴某愈发觉得女儿长得和自己一点儿也不像。吴某对前妻产生了怀疑,于是趁着女儿看望自己的时候,带着孩子做了亲子鉴定。

面对鉴定结果,吴某想着过去6年来自己那些辛苦的付出,没想到自己竟做了这么久的“冤大头”,心情愈加难以平复,于是将陈某告到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吴某认为,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违反忠诚义务,与他人生育子女,并将这一情况一直隐瞒,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益,也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坚称小吴与吴某系父女关系,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并当庭表示不愿意重新做亲子鉴定。据此,法院确认吴某与小吴不存在亲子关系,吴某对小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吴某要求陈某返还抚养费的请求,并根据抚养时长、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返还抚养费用。考虑到陈某的行为和做法势必会给吴某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故酌定陈某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说法】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一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道德,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若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本案中,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给吴某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吴某有权要求赔偿。(张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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