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王先生两年前结婚,二人感情甚笃。后在刘女士怀孕五个月时,王先生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死亡。
在对王先生的遗产进行分割时,刘女士经与公公婆婆协商,为所怀胎儿留下了份额。刘女士分娩产下一男婴,男婴却在不久后因病死亡。
刘女士还未从悲伤中走出来,公公婆婆就找到她说,孩子已经死亡,他们作为儿子王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享这个孩子继承的王先生的遗产。刘女士非常伤心,称她才是这个孩子的唯一继承权利人,预留的遗产理应由她一人继承。
公公婆婆却不管不顾,一直找刘女士吵闹。刘女士不胜其扰,就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孩子继承的份额该如何分割,公公婆婆有权继承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孩子已经继承的份额应由刘女士继承。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也就是说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认可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就享有继承权。本案中,刘女士分娩的男婴,虽然在出生后不久因病死亡,但是在其出生时,是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所以该婴儿在娩出母体的一刻就已经继承了分割王先生遗产时保留的份额。
虽然男婴在出生后不久死亡,但是其已经继承的遗产属于其合法的财产,在其死亡后成为其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定继承的方式发生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本案中,刘女士作为男婴的母亲,是其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男婴继承的份额作为其遗产,只能由其母亲继承。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形成了以民法典总则编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对于胎儿权利的保护既做到了有法可依,又更加明确、严谨。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学习好民法典,在生活中也能做到有法可依,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