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与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目前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重视遗嘱,并且在生前立好遗嘱,避免子女之间因为财产继承产生纠纷。但是很多遗嘱却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导致最终遗产不能按照老人的真实意思进行继承。本期专栏关注遗嘱继承,结合具体案例说一说打印遗嘱和公证遗嘱的优先性问题以及存在多份遗嘱时如何确定有效遗嘱。
◎案例
夫妻共同立遗嘱并公证 丈夫去世后妻子又立遗嘱
李某夫妻俩养育了四个孩子。在2006年3月李某夫妻共同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李某名下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归老二;老三和老四各分到五万元现金;李某夫妻一直生活居住的房屋归老大;遗嘱在夫妻二人去世后开始继承。随后夫妻来到公证处将遗嘱进行了公证。
2015年5月李某去世,2019年9月李某妻子去世。在孩子们要对遗产进行继承时,老大拿出一份遗嘱——原来在2015年5月李某去世后,李某妻子又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夫妻二人的所有财产由老大继承。
老二、老三和老四以遗嘱内容为打印为由不承认其效力,仍要求按照2006年3月的公证遗嘱进行遗产分割。四人因此产生纠纷,于是,老二、老三、老四将老大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按照2006年3月的公证遗嘱继承财产。
◎解析
《民法典》中增加了打印遗嘱
结合《民法典》,比照原《继承法》,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殷璇对上述案例进行了解析。
殷璇律师介绍,原《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即: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后,原《继承法》同时废止。在《民法典》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对不同遗嘱的形式要件规定也发生了变化。具体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上述案例,李某妻子在李某去世后立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该遗嘱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定形式,遗嘱的见证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从内容上看,李某妻子仅对属于她自己的财产部分享有处分权,故她后来立的这份打印遗嘱的效力是部分有效。属于其丈夫李某的财产,在李某去世后作为遗产应当依据2006年双方的共同遗嘱内容进行分配。”殷璇律师这样表示。
存在多份遗嘱时的优先性问题
殷璇律师介绍,《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规定。原《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民法典》有了新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原《继承法》施行年代较早,打印和录像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如今使用电脑、打印机及拍摄录像已成为大多数人的记录方式,《民法典》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充分体现其与时俱进。”殷璇律师说。
殷璇律师表示,本案中,李某夫妻在2006年3月立下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形式上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李某妻子在李某去世后所立的打印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从内容上看,对于属于李某妻子自己的财产部分的处分是有效的,所以,遗嘱中属于李某的财产部分依照公证遗嘱进行继承,属于李某妻子的财产部分按照李某妻子重新所立的打印遗嘱内容进行继承。
司法实践常遇见一个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那么公证遗嘱订立后,很多遗嘱人有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其心愿变更遗嘱。而《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更能体现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故存在多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财产继承纠纷发生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民法典》生效前订立的遗嘱,生效后因继承财产发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殷璇律师给出如下解析:
李某家的遗嘱订立和生效时间为《民法典》生效前,而纠纷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那么该纠纷是否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4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所以从时间上看,该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殷律师表示。
◎律师建议
遗嘱这样订立才有效
《民法典》列举了几种遗嘱形式,那么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呢?殷璇律师给了如下建议——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若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拿笔写字,此时可以找其他人帮忙书写遗嘱,即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需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需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按照公证处标准流程办理,公证人员在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选用见证人时应注意,否则遗嘱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外,无论是在立自书、代书遗嘱或者口头遗嘱时,最好能够将自己立遗嘱的过程全程拍摄下来,这样就能很清楚地知悉立遗嘱人当时神智是否清楚,都有谁在场,是否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他人对遗嘱真实性产生质疑。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除了新增两类遗嘱类型外,还新增了遗嘱的‘宽恕’制度,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范围,努力确保老有所养。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和《民法典》所具有的时代性和前瞻性。”殷璇律师说。(燕都融媒体记者蔡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