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的一天,省会常先生下班回家,走到小区里后,突然从一旁草丛里窜出一条狗,冲其狂叫,他本能地避让,因动作幅度较大,摔倒在地,手机被甩出很远,严重受损。受到刺激的狗冲过来在常先生腿上咬了一口,一溜烟儿跑开了。常先生查看了自己的伤情,发现有出血,便立即到疾控中心接受了狂犬疫苗注射,前后共5针,花费1420元。同时,维修手机花费1000元。
花了钱不说,腿上的伤疤到现在依然清晰可见。事后越想越委屈的常先生,试图找到将其咬伤的狗主人索要赔偿。后经多方打听得知,这条狗是小区原住户家养的狗,搬离小区后就再没有人管。出于对狗的喜爱,小区住户李某每次见到狗便喂食,后来习惯性地在家门口准备些吃的,一来二去,狗成了李某家门口的“常客”。
常先生找上李某,认为李某给狗喂过食,应认定为狗主人。自己在楼下被狗咬伤了,李某应负有赔偿责任。李某却认为,自己虽偶尔给狗喂过吃的,但从没带回家养过。自己喂养狗也是怕它饿急了会伤人,本是出于好心,没道理遭索赔。常先生在小区里被狗咬伤,小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该找物业承担责任。
常先生又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但物业公司则表示,谁养的狗咬了人,就应该找谁要求赔偿,伤人的流浪狗来无影、去无踪,物业公司不可能、也没有义务为一条流浪狗的行为担责。
物业公司与住户相互推诿,均表示对此不承担责任。常先生因此向报社打来电话咨询,问此种情况下究竟应由谁对自己的损失担责。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冯莹莹律师,她对这个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流浪狗是指被饲主刻意遗弃或者散养走失的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流浪狗伤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是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本案中的“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要指向两个人,一是流浪狗被遗弃前的饲养人;二是喂养流浪狗的李某。
首先,原饲养人作为狗的主人,其随意遗弃狗,在本质上属于不履行饲养、管理义务的行为,而狗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因饲养人遗弃或没有进行正确处理,造成饲养的狗出现伤人等事故的,那么原饲养人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常先生可以通过找到流浪狗的原饲养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针对本案中喂养流浪狗的李某,如果确实可以证实其长期性地、经常性地喂养流浪狗,使得流浪狗因其喂食才常年在附近逗留,就可以认定李某与流浪狗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那么李某作为流浪狗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若流浪狗咬人事件发生在小区里,那么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却并未履行法定义务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致使小区业主被流浪狗咬伤,那么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常先生正常行走在小区里,突然被咬,属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是责任比例要视不同情况而定,比如流浪狗存在多久,小区物业是否已经知情,是否进行驱赶,受害人是否有不当行为导致被狗咬等。
本案中,常先生被流浪狗所伤,流浪狗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至于各方应当承担的比例,由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及证据掌握的不同,还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河北法制报记者李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