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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重大事项实施清单管理

时间:2021-07-18

更好发挥国有金融资本中流砥柱作用

河北省对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重大事项实施清单管理

河北日报讯(记者贡宪云 通讯员何菲、王悦)为解决国有金融资本重大事项管理中面临的范围界定不清晰、报告主体不明确、管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切实履行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重大事项管理清单(试行)》(简称《管理清单》),探索实施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重大事项清单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发挥国有金融资本中流砥柱作用。

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重大事项,是指根据《公司法》等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事项,以及涉及出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和可能对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管理清单》将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重大事项分为12大类共21项,包括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办法、发展战略与投资规划、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重要人事任免、资本变动管理、重大股权管理、财务预决算、业绩考核管理、薪酬管理、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等,逐一列示了政策依据、报告主体和管理方式,并且明确了厅内决策程序,管理权责明晰,管理边界明确。

《管理清单》提出,重大事项管理清单将首先在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一级金融机构试行。重大事项在提请出资人审批或备案前,需要公司内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相应提交党组(党委)、董事会、股东(大)会研究,清晰界定了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有助于金融机构规范决策程序,提升决策质量。

“该管的不缺位,不该管的不越位。”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清单》体现了市场化、规范化的特点。作为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机构,省财政厅主要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重大事项管理,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除有关政策明确要求需金融机构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均由派出的国有股东代表、股权董事结合省财政厅反馈意见履行职责,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表决权。同时,省财政厅将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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