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林凤斌) 8月11日从河北定州市政府新闻办获悉,从今年12月1日起,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再审核当事人婚姻状况。
据介绍,目前定州市购房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提供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后依法登记。根据新闻发布会公布的信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定州市购房人用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相应登记的,只需要合同或协议中记载的双方当事人向定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定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在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未经公证继承和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夫妻婚内变更或转移登记除外)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不动产权利处分登记申请时,只需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确认,不再审查不动产权利人的婚姻状况。自新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定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在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权利处分登记申请时,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明确为单独所有和共有的,由权利人直接办理相关登记。原不动产登记簿未明确单独所有和共有的,将对不动产共有情况询问申请人,属于单独所有的,提供单独所有的相关材料,予以登记;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提供夫妻关系材料,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予以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不再审核自然人婚姻状况,是定州市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 ,全力打造高效便民环境的又一项利民便民政策,同时也是定州市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新成果。施行后申请材料将进一步简化,登记审核也更加规范,必将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