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和做生意的王某是发小。2020年春天,王某找到李先生,称因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不开,想找人借款,但是需要有人担保,他想请李先生帮个忙。李先生是个热心人,遂在王某向张某借款50万元时提供了担保。
谁知王某没有如期偿还借款本息,还玩起了失踪。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李先生本来就是工薪阶层,手头没有那么多存款,亦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张某又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随即查封了属于黄女士和李先生共有的一套房屋。
黄女士称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用于清偿丈夫李先生的个人债务,甚至要求先划分出属于她的一半房屋,再执行丈夫的份额,即“先析产再执行”,可都被法院拒绝。
黄女士十分着急,遂来报社咨询,法院的这种做法对吗?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
马律师称,法院未支持黄女士先析产再执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纵观整个案情,关键点在于黄女士的主张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案中的李先生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依法查封其与黄女士共有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共有人的合法利益,而本案中黄女士并未与李先生分割共有房屋,也未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可见法院依法查封案涉房屋并无不当。
黄女士也无权提出“先析产再执行”的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婚内析产,但只限于上述所列情形之一。本案情形并不在其列。对于这类案件,如果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应当首先按等额在夫妻之间加以分割,剔除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夫(或妻)的份额,只将属于被执行人的妻(或夫)的份额用于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无论是类似于上述案件纠纷还是其他纠纷,法律都赋予了相关救济途径,当事人应当及时、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