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法制报记者 李胜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更好地延伸和拓展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平安河北、法治河北建设,8月19日,省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了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类型、提出主体和发送对象,以及司法建议的制作、审核与送达等。《意见》规定,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漏洞或者法律风险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涉及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以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等等,可以发出司法建议。
《意见》要求,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全省法院应当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提出更多有见解、有水平的高质量司法建议。刑事审判领域司法建议着眼于加强完善社会治理,民商事审判领域司法建议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行政审判领域司法建议着眼于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执行领域司法建议着眼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意见》规定,司法建议包括个案司法建议、类案司法建议、综合司法建议。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发现《意见》规定的情形时,应当提出司法建议;院长、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指导职责,审判监督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评查时,发现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建议提出司法建议。《意见》还规定,提出司法建议的法院,应当及时了解相关单位对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抓好对建议的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建议的效果,力求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