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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两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相关线索可获奖励

时间:2021-09-24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尹翠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公安部、国家文物局的统筹部署,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文物局日前发布依法联合严打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并征集文物案件线索的通告。

通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涉嫌实施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通告明确,凡是实施文物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犯罪活动。凡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施文物犯罪人员的亲友或密切关系人应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窝藏、包庇文物犯罪人员或者帮助销赃,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文物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对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文物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重大失职,致使文物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为实施文物犯罪的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通告明确,涉嫌文物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倒卖珍贵文物;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故意(过失)损毁文物(名胜古迹);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等妨害文物管理等犯罪活动。

通告指出,广大人民群众要坚决同文物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文物部门检举、揭发文物犯罪分子不法活动,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积极投身于全省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文物局河北省公安厅《打击文物犯罪奖励办法》(冀文物发〔2021〕264),对提供文物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或直接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并追回涉案文物的视情给予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并依法保护检举揭发人合法权益。

文物案件举报材料邮寄地址:河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6号,邮编050000)。河北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311-66995000、66995030、66995137。河北省文物局执法督查处(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举报电话:0311-8537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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