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陈玉)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不断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卫健委于10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加快实现电子处方流转,推进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子系统建设,确保用药安全、待遇享受及费用清算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统筹做好河北全省门诊慢(特)病网上申报、认定,积极推动省内无异地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
进一步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确保谈判药品全面落实落地,将目前国家医保目录内的221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双通道”管理,并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调入、调出进行调整。
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
压实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责任,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谈判药品有需必采、按需配备,对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谈判药品,要定期一次性全部配备。
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
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明确“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二是要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三是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同时,要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所售谈判药品须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加快实现电子处方流转,推进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子系统建设
坚持河北全省“一盘棋”,确保“双通道”政策落实落地,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部署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进一步推进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子系统建设,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互通。
据悉,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我国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大幅缩短,从原来的最长8年调整1次缩短至每年1次,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用药负担,同时,也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和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现了部分谈判药品“进院难”现象。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21年4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2021年9月,印发《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对谈判药品落地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