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京南第一湖”筑牢生态屏障
河北日报讯(记者周洁)筑牢生态屏障,守护“京南第一湖”。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衡水湖有了“专门法”,为保护和治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衡水湖是华北平原单体面积最大的淡水湖泊,不仅是衡水市的“母亲湖”,还是京津冀区域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撑。然而,保护和治理中还存在权责不清、水质水量难保证等问题。条例共九章68条,每一条都切中保护治理“老大难”问题,对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入湖河道监管等提出新要求。
条例坚持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立足点和出发点,要求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充分考虑衡水湖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需要。条例规定,建立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实施可能对鸟类生活习性和栖息环境造成危害的噪音侵害、光侵害、食物污染、违规投喂等行为,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衡水湖属于封闭性内陆湖泊,水体自净能力差,条例主要聚焦衡水湖自身开展全方位保护和治理。条例明确,在自然保护区要严格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厕所无害化改造,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条例还对旅游景区经营者作出规范,要求做好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禁止随意排放污水、弃置垃圾。
体现系统保护,条例还专章规范入湖河道监管,确保入湖水质达标。条例明确入湖河道沿线保护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专门对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和保护、排污监管、畜禽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方面作出规范,同时强调了入湖河道各级河长职责。根据条例,该区域内应科学划定禽畜禁养区,推广应用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技术,并要求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
衡水湖的管理机构滨湖新区管委会是事业单位,无行政执法权,执法权分散在衡水湖及入湖引水河道涉及区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破解“九龙治湖”难题,条例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责任,建立了政府统筹协调、部门依法管理、保护区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共同做好衡水湖保护工作。
强化刚性约束,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内六种禁止性行为,并严格设置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管得住、管得好”。根据条例,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捕捞、采药、开垦、开矿、挖沙等活动造成破坏的,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水产、畜禽等规模性养殖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