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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第十二届河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时间:2018-01-30

(2018年1月29日政协第十二届河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政协第十二届河南省委员会设置以下十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学习和文史委员会、市级政协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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