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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问题频现引热议 反“霸座”条款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时间:2018-12-29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特派北京记者段伟朵

近期,各种媒体上频繁曝光了“霸座”问题。从霸座男、霸座女再到霸座大妈、霸座大爷,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在媒体上,并引发广泛的热议。“霸座”问题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分组审议,针对二审稿中关于“霸座”问题增添的条款,万鄂湘副委员长表示,建议对霸座行为进行责任追究,重新设计相关条款。

【建议1】应对霸座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万鄂湘副委员长说,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600条(具体内容见文末链接),春耀主任作了说明,这是专门对高铁霸座行为增加一个条款,但这第600条仅规定了旅客应当按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没有相应的对霸座行为的处罚条款。

万鄂湘认为,高铁霸座行为涉及三重法律关系,两个合同违约、一个侵权。从运输合同来讲,霸座人有票要坐人家的位子,违反和铁路之间的合同,不按车票座位坐;对被霸座的乘客而言,铁路没有能够提供他应有的座位,霸座者侵犯了有票应该坐这个位置的人的权利。一个行为产生三重法律关系,这种行为在民法中如何承担多重责任,应该有一个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任条款。“设计这个条款是为了制约霸座行为,但是没有对霸座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也就没有执行力,这个问题可以重新设计一下。”

【建议2】将“霸座”、噪音扰民等列为侵权行为,上升到法律高度

“霸座问题究竟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我个人认为乘客花钱购票,就应该依法享有他乘坐特定座位和约定服务的权利,否则就是对他个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彭勃委员说,为什么目前在我们社会上,这种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总是把这种侵权或者说不文明的行为归纳为道德行为,希望用劝阻、道德谴责等方式阻止这种侵权行为。但是现实生活当中,这种道义上的批评,对于那些素质较低的人往往是毫无约束,而且这些所谓霸座的人也确实侵害了他人的正当权益,其行为已超过了道德范畴。

彭勃建议,草案能够将霸座包括居民区噪音扰民等以前大家习惯性纳入道德范畴的不文明行为列为侵权行为,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违法行为,应该怎样制止。“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修养很重要,但法律的规范更加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的养成要靠法律的约束来促进。”

【链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600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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