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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张保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时间:2017-04-10

关于解除张保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张保华:

张保华用地位于市区乐山大道与洪河大道交叉口西南侧,面积55.476亩。2013年12月市政府对张保华用地调整规划条件补缴出让金进行了批复(驻政文【2013】366号),该宗土地用途为商服和商住用地等两宗土地。2015年2月15日以协议出让方式与该人签订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别为:地块一,出让合同编号:411700-CR-2014-0170-10836,面积为30.318亩,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出让价款1261.8216万元,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12日。地块二,出让合同编号:411700-CR-2014-0171-10849,面积为19.032亩,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出让价款792.1058万元,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截止日期为2015年3月12日。约定出让价款缴纳到期后,我局多次电话催缴,并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和2016年9月18日以书面形式向该单位进行催缴,但该单位一直未缴纳。

根据驻马店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9次会议审定意见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驻政文【2017】5号文件批复,解除上述两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7年1月20日14时55分已电话告知。2017年2月14日10时40分再次电话告知张保华,张保华未接。鉴于上述情况,现公告告知。

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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