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湖北省教育厅获悉,湖北省博士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从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3000元,春季学期已发放的学生,4月5日前要按新标准补发差额。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发文《关于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就提高湖北省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进行明确规定。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要按照新标准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博士生手中,并于4月5日前将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落实情况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记者谯玲玲 通讯员梁炜)
(责任编辑: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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