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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人给予护理补贴

时间:2017-10-01

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法规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在该法规修订草案二审稿基础上作适当修改,修改过程从理念和制度上,进一步厘清政府、社会、家庭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的职责边界,强化了对赡养人、扶养人的道德引导,细化了老年人维权、社会舆论监督及建立督促机制。

实施办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顾的,可按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护理;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应协调相关组织、单位督促其探望。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给予护理补贴;属于城乡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老年人凭个人有效证件,可免费进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享受减免景区门票、普通门诊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费用、优先办理相关业务的优惠、优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办理公证,可按规定减免公证费。(记者宋磊 通讯员朱博)

(责任编辑:毛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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