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武汉市一举打掉在长江煤炭洲水域非法采砂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无证采砂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后,全国首起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案例。
近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审涉案人员入刑后,该案并未画上句号。针对一审判决结果,该院提起抗诉,要求没收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
近日,该案终审,除维持一审中判处被告人入刑外,还追加判处将涉案船只上的采砂工具予以拆除。至此,该案终于画上句号。
为何还要没收船只上的采砂工具?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负责人陈冬介绍:不仅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在新的司法解释下,更要树立意识,强化监督职能。
案件还原>>> 非法采砂年入近百万元
2017年2月23日,武汉市水上警方接到举报,在武汉开发区(汉南区)煤炭洲长江水域有专业采砂船非法采砂。随后,警方调集巡防检查站、刑侦大队、大桥派出所组成联合行动专班。当晚10时30分,专班40多名民警在武昌西湾码头集结。
24日零点,专班民警出击该水域登船查缉,抓获正在船上操作的嫌疑人江某某、全某某、金某某。此时,涉案吸砂船船舱已装满约200多吨砂。闻讯赶来的船主王某某也被当场抓获。当天下午,收购江砂的船主刘某某和协助转移江砂的4人被抓获。
3月3日,警方找到重要证人,人证物证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讯问过程中,据犯罪嫌疑人交待,抽砂一晚上可入账3000至7000元,年入账近百万元。
5月,该案一审,3名主要涉案人员被一一定刑。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提起抗诉>>> 没收工具严惩非法采矿
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是否就能了结此案?2018年1月,江汉检察院对此案提起了抗诉。
“非法采砂屡禁不绝,必须严惩。”承办该案的江汉检察院检察官徐克波说,从司法办案的角度,除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处罚外,还必须处理犯罪分子使用的作案工具,这样可避免“罚完接着采”现象,打击也更有效。
本案中,区检察院、区法院专门认定了非法采砂作案工具,并拆除没收涉案船只采砂工具。据了解,对照最高检、最高法出台的《解释》“对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嫌疑人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没收”。拆除涉案船只采砂工具后,可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运输作业。犯罪分子通过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后,可利用原来的船只进行正常运输,此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陈冬解释,成功办理首例非法采砂案是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的代表之作,抗诉成功,则起到相当强的震慑作用。
公益诉讼>>> 让非法捕捞者参与生态修复
据悉,江汉检察院作为武汉市唯一对口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的检察机关,长江流域武汉段的刑事案件都由该院批捕和审查起诉。
2018年5月,刘某伙同刘某某、高某某在汉阳区汉江边长丰桥以下,以电打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汉江野生鱼,被水上公安现场抓获。当场扣押其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5公斤。
江汉检察院承办此案的吴茜介绍,该案中虽然渔获物只有5公斤,但评估报告阐明,电捕造成成鱼损失量为15公斤,幼鱼损失量约为1.2万尾,同时,也会对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损失无法估量。
处理该类案件时,检察机关意在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采取投放鱼苗,增殖放流等修复生态的行为,对破坏的环境进行生态补偿,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同时也加大了对被告人的违法成本,起到普法教育作用。
近日,该案公开庭审,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按照评估意见通过生态补偿的方式积极修复生态。(长江日报记者谭在龙 通讯员付静宜)
(责任编辑: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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