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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妇女同等享有农村集体资产

时间:2018-11-29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嫁女能否享受村里福利?妇女有无权利参与股份分红?11月26日,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通知》,为妇女群众平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保驾护航。

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深入推进,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等资产将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改革事关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然而,受传统观念影响,妇女的利益往往被漠视,纠纷时有发生。

通知明确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坚持男女平等,及时纠正村规民约中明显违背《宪法》《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防止打着“村民自治”旗号发生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的事件。

颁发股权证时,确保已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股、同股同权、按股分红”。针对独女户、双女户等特殊家庭,要切实研究具体办法,确保妇女权益不受损害。

在收益分配环节,妇女平等享有各项集体资产权益。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妇女,依法享有占有权、收益分配权、继承权、抵押权、担保权及有偿退出权等六项权益。同时,平等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

杜绝特殊妇女群体权益“娘家婆家两头空”的情况发生。要认真做好出嫁、离婚、丧偶、农嫁非等特殊妇女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乡村解决不了的,由县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统一协调解决。

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利用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基层妇女之家、农村妇女议事会和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渠道,反映诉求。相关部门将开展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共同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记者胡琼瑶、通讯员杨家林)

(责任编辑: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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