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自12月1日起施行。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为了体现公平执法,“办法”首次将受众范围从农民工扩大到全体劳动者,同时增加“因工程承包企业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致使用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承包企业一并列入“黑名单”。
几条“红线”踩不得
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是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将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克扣、无故拖欠1名劳动者工资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工资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的;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此外还有其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为加强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办法》第五条还单列两款列入“黑名单”的情形:一是将劳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欠薪的,将转包、违法分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二是工程承包企业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致使用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工程承包企业一并列入“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将处处受限
“办法”规定,列入“黑名单”,首先将由人社部门给予惩戒,包括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在行政许可、年审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依法限制、暂停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按程序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还要面临多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按照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管理、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约束和限制。其中包括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等。
同时,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申请银行信贷、债券融资、股票发行、外汇额度等方面,相关部门均会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加大拖欠工资违法失信成本。
此外,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信息还会通过人社部门网站、“信用武汉”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在武汉市主要媒体公布。相关责任主体的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社会活动。
移出“黑名单”后信用不予修复
责任主体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如1年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欠薪的,由人社部门于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黑名单”。移出信息通过人社部门网站、“信用武汉”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终止联合惩戒措施。
如责任主体在列入“黑名单”期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发生欠薪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1年。已移出“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再次列入的期限为2年。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根据相关规定,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复。(记者章鸽 通讯员朱娴娴)
(责任编辑: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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