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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三批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荆门市等六地反馈督察意见

时间:2018-12-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12月25日至27日,湖北省第三批6个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荆门市、鄂州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等6地反馈督察意见,并移交督察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案卷。

今年9月7日至26日,我省第三批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上述六地开展了督察。督察进驻期间,6个督察组共收到群众信访投诉件766件,其中来电738件,来信28件。截至目前,群众信访投诉件实际办结766件,其中属实或部分属实625件,不属实141件;共实施行政处罚24家次,处罚金额310.43万元,责令限期整改166家次,责令停产整改31家次,查封扣押5家次,取缔关闭52家次,立案侦查2件,实施行政拘留5人,约谈130人,追责问责15人。

通过此次督察,有力地传导和压实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保持了环保问题整改的高压态势,促进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为迎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六地同时存在一些生态环境保护共性问题。

一是新发展理念树得不牢,重速度、轻质量,重增长、轻环保的问题仍然存在。部分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职能认识不到位,还存在“环保工作就是环保部门的工作”惯性意识,对高质量发展的准确理解和协同推进不够。

二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严,落后产能淘汰不到位。如磷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滞后、淘汰燃煤锅炉不彻底等。

三是湖泊保护不力,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问题突出,黑臭水体整治进度滞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足,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四是水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突出。流域水生态环境碎片化现象依然严重,部分地方对关停小水电工作,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关停工作迟缓。

五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运行管理问题突出。部分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进展滞后,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较慢等。

六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存在不严不实等形式主义问题。

督察强调,六地党委、政府应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各地要加强督察整改,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要组织对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进一步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记者王理略、通讯员熊争妍)

 

(责任编辑: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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