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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办养老院实行备案制

时间:2019-02-28

今后开办养老院无需审批,只需要备案。长江日报记者26日获悉,湖北省民政厅印发通知,明确湖北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办养老院取消审批实行备案

通知指出,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湖北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开办养老院该找哪个部门办手续?通知明确,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则需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职能科(股)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开办养老院门槛降低,监管如何跟上?通知提出,申请人应将发放的养老机构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备案管理责任书),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湖北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各县(市、区)民政局即对该养老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同时,民政部门将充分运用社会组织年检信息,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省民政厅福慈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老年公寓”“养护院”“颐养院”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记者徐锦博)


 

(责任编辑: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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