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湖北银保监局发布购买银保产品风险提示十条,提醒消费者在银行网点购买保险产品时注意防范风险。
认准销售人员。根据规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内开展保险销售活动。银行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您可以根据专区内公示信息或要求销售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准确判断销售人员是否为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保险销售资格。
准确区分保险产品。保险产品除保障功能外,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的保险产品还具有投资功能,容易与银行其他理财产品混淆。销售人员向您进行业务推介时,请您主动向销售人员确认是否属于保险产品,不要将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为产品合同,区分自制宣传单和正式合同。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提供正式合同范本和产品条款并仔细阅读,还可要求销售人员详细说明。
选对保险产品。请您根据自身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和保险产品。具有投资收益的保险产品一般保障水平较低,缴费期限较长(缴费年限一般1~30年)。请您根据自身需求和财务能力选择,核实每年所需缴纳的保费金额,确定有充足稳定的资金支付保费,中断缴费可能造成保险责任中止、合同失效和保费损失,影响您的权益。
掌握保险合同关键信息。请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险种、所属保险公司、保障范围、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件、免赔额或免赔率、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缴费年限、缴费金额、未缴费造成的责任中止或终止、支付保险金的条件和办理手续等关键信息。您可以通过详细查阅保险产品的相关条款和合同文本,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或拨打对应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上述信息。
积极配合“双录”。根据规定,除电话和互联网渠道外,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保险保障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您同意后,对销售过程中的产品说明、风险提示等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双录”工作是对销售人员依法依规充分履行说明、提示义务的监督,请您积极配合,如实回答“双录”中涉及的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真实完整填写投保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有明确规定,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请您在填写投保单时,如实完整的填写有关信息,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请您如实回答。销售人员向您提供并提示阅读产品有关的条款说明、合同文本后,请您亲笔抄写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字确认。
做好电话回访。根据规定,购买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进行电话回访。电话回访绝不是走过场,是保护投保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回访内容一般包括确认您的身份信息,确认您购买了保险产品,确认投保单由您亲笔签名,确认您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犹豫期、退保损失等。请您投保时务必如实填写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由本人接听回访电话,请勿填写销售人员联系方式或由其代为接听。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回答问题,切勿盲目回答“清楚”“知道”。如对相关情况仍有疑问,请在回访过程中及时询问。
重视犹豫期权益。根据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您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全部保费(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如超过犹豫期后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后附现金价值表中对应年限的现金价值退还相应金额(首年现金价值极低)。如对购买的保险产品不满意,建议您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资金损失。
科学选择收付费方式。为保护您的资金安全,便于您简便快捷的办理收付费手续,请您选择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缴纳保险费、领取退保金和保险金。若您确需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或收取保险金,应确保在银行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并及时索取盖有公章的收款收据。请勿将保险费或保险金交给其他人员代收代付。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发现销售人员不具备销售资质,或在销售过程中被误导了,请注意保存书面或影像资料等证据,向银行网点公示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咨询举报电话投诉,也可直接向银保监会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进行投诉。(陈晓珞)
(责任编辑: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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