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记者获悉,为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目前,湖北省中医药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中医药服务能力还需提升,中医药人才匮乏、管理体系需进一步健全、监管亟需加强,中医药产业发展潜力需要充分释放等,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制定条例草案旨在巩固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成果,解决存在的问题。
条例草案加强中医药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科,并配备中药房。
为进一步支持相关产业发展,条例草案明确,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发展中医药事业,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在监管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种源及过程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同时,应加强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记者宋磊 通讯员朱博)
(责任编辑: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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