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贻勇告诉记者,2017年以来,该院全面加强汉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受理起诉电捕鱼入刑案9件13人,其中8件11人被法院判刑。
被告人李某洋使用电捕鱼工具在汉江捕鱼,被提起公益诉讼,当地法院判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责令其放流成鱼60公斤、鱼苗5万尾。
2018年9月1日凌晨,李某洋使用成套电捕鱼工具,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汉江汉川段城隍新沙村水域,非法捕捞河虾、游古条、鲫鱼、鳜鱼等渔获物共3斤,被孝感市、汉川市两级渔政执法人员抓获。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汉川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洋在法定禁渔期、禁渔区、国家级保护区范围内,使用“电捕鱼”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补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可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汉川检方2017年起加大对汉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力度,着重办理涉及饮用水源地、黑臭水体污染治理、汉江非法码头、河道非法采砂、沿江化工企业违法排污等突出违法情形的案件,特别加强对电捕鱼的公益诉讼,有力遏制了电捕鱼等破坏当地生态的不法行为。(记者宋效忠、通讯员黄国华、陆成雄)
(责任编辑:余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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