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现场向律师咨询法律问题 记者 詹松 摄
家里饲养宠物狗,到底要遵守哪些规定?对物业服务不满,可以不交物业费吗?18日,市司法局、市普法办联手长江公益律师团打造的“社区7堂法治课”进入江岸西马街江北社区,武汉市司法局负责人为热心普法的社区志愿者授旗,并邀请社区居民都来争当“普法达人”。我市启动千名律师社区大宣讲活动,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余小兰开讲首堂物业课。
规范养犬才能杜绝宠物狗伤人
有市民反映,在小区看到有人养大型犬。那么,武汉市对于养犬有哪些规定?余小兰介绍,《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早在2006年5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该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第八条还要求“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个人养犬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养犬的,也赋予了公安机关处罚权。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养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高空抛物致损,可向全楼业主追偿
汉阳世纪龙城小区,奶奶抱着出生仅40多天的女婴小欣怡晒太阳时,高空飞下的水泥石块砸中小欣怡头部,导致7级伤残。但没有住户愿意承担责任,孩子父母不得已起诉事故楼栋2楼以上的全部128户居民,索赔46万余元。
事发后,汉阳法院一审判决80名被告(89户业主)按份补偿小欣怡36万余元。55名业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余小兰介绍,这样的高空抛物致损案件,在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长江日报记者梁爽 贾雪梅 通讯员蔡亮 樊静 吴静 王莉
(责任编辑: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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